(2016)辽020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大连维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维盛追偿权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大连维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维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曙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维盛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维盛。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维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维盛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中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