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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臧爱美、王泽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臧爱美,王泽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367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该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方和强,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军基。系该社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纪文海,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爱美。被告王泽森。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照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臧爱美、被告王泽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