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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穆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穆海艳,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穆海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085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夏彤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卫红,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蓟县乐园公寓项目经理。被告:穆海艳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尚未向被告送达应诉、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前自愿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向被告送达应诉、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长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