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4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叶集试验区信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有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集试验区信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信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地区霍邱县叶集区柳林村,法定代表人:解玉武,机构代码:78650150-0。被执行人:董有山,男,1872年5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叶集试验区信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有山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