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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张岩与被告钟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岩,钟惠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053号原告李张岩。委托代理人田富春,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惠龙。委托代理人杨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岩与被告钟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恢复了李张岩与刘洁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诉讼。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芷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