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张岩与被告钟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岩,钟惠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053号原告李张岩。委托代理人田富春,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惠龙。委托代理人杨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岩与被告钟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恢复了李张岩与刘洁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诉讼。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芷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