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温州瑞通公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科技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通公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温州科技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609号原告:温州瑞通公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温州科技馆办公楼。诉讼代表人:季锦楠,温州瑞通公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负责人。被告:温州科技馆,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姜经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蒙,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瑞通公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科技馆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温州瑞通公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瑞通公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利处分其诉权,且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通公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温州瑞通公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代理审判员 叶恒人民陪审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