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6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恒玻纤有限公司与超思特(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恒玻纤有限公司,超思特(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859号之一原告:宁波慈恒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周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66618225N法定代表人:陈文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柯承,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楼剑波,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超思特(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潘铁营村原村委会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8196065-5法定代表人:王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恒玻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超思特(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恒玻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8元,本院依法收取2649元,财产保全费1853元,上述两项合计4502元,由原告宁波慈恒玻纤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