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9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旌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丁丽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旌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丽娟,文莹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9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旌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20幢1层65室。法定代表人:王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丽娟,女,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莹,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上诉人上海旌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丽娟、文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第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旌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要求其于2016年8月26日前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申请缓交上诉费,后经批准缓缴。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再行通知上诉人应予2016年10月9日前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撤诉。现因上诉人上海旌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旌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