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169号许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芳,陈立均,怀化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许桂芳,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陈立均,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锦绣中方衡山坊5号楼1层18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165942-X。法定代表人陈立萍。本院在执行许桂芳申请执行陈立均、怀化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桂芳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