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执300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东阁与王军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阁,王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300之三号申请执行人胡东阁,男,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159号唐韵三坊E区**号楼****室。被执行人王军强,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北尹村*组前巷**号,农民。申请执行人胡东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军强给付本金2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500元及案件��理费318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军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军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营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有存款账户,本院已将其两账户冻结;经查执行人王军强存款很少,且愿意用其妻名下在西安市单元房与申请执行人胡东阁协商抵款,申请执行人胡东阁同意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富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