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执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永安、陈斯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安,陈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04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安被执行人陈斯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036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斯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斯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斯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斯亮(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39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圣权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