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妃超与吴进裕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妃超,吴进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财保70号申请人邓妃超,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申请人吴进裕,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妃超与被申请人吴进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财产可供保全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邓妃超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黄进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冠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