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7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魏岭洪与诺玻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岭洪,诺玻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7282号原告:魏岭洪,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林,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诺玻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TORQUATILORENZO,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岭洪与被告诺玻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并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魏岭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原告魏岭洪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魏岭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元,由魏岭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晨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