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邱孝云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邱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04行初3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80972-5。法定代表人王菊容。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曹琴,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毅,局长。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邱孝云,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邱孝云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江阳区红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 婷审 判 员  刘学武代理审判员  伍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兴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