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小菊、陶义诉仙桃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菊,陶义,仙桃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435号原告:杨小菊,女,1971年4月8日出生。原告:陶义,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被告:仙桃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荣。原告杨小菊、陶义与被告仙桃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小菊、陶义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菊、陶义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菊、陶义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杨小菊、陶义负担。审判员 孙仁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