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6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鑫与马伯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马伯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475号原告:赵鑫,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马伯颖,女,194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赵鑫与被告马伯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赵鑫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鑫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鑫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7元,不再退回。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