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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114号原告:秦某,女,出生于1990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霞,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出生于1987年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秦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全胜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人民陪审员  许学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炳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