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114号原告:秦某,女,出生于1990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霞,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出生于1987年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秦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全胜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人民陪审员 许学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炳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