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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8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周卫东、潘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周卫东,潘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499号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团氿花园11-1幢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81294928Y。负责人沈杰,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文俊,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东。被告潘新。本院在审理物业公司与被告周卫东、潘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卫东、潘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卫东、潘新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卫东、潘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