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传木、周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木,周云,赵萍,杨国海,李敏,陈柏乐,陈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989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木,男,194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云,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赵萍,女,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国海,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李敏,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柏乐,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玉华,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木与被执行人周云、赵萍、杨国海、李敏、陈柏乐、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云、赵萍、杨国海、李敏、陈柏乐、陈玉华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传木借款本金11500000元及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0230元、申请执行费78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云、赵萍、杨国海、李敏、陈柏乐、陈玉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