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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赵世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刑初312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宏,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宏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被告人赵世宏于2011年8月,以能给佟某办理正式工作,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在本市船营区昆明街向阳市场童发超市门前收取佟某人民币10万元。同年10月中旬,赵世宏又以多花钱可以办好一点儿的工作为由,再次收取佟某人民币2万元。不久后,赵世宏又以可为佟某办到化公司、自来水公司等更好的地方上班为由,又向佟某要了人民币13万元。并对佟某承诺如果上不了班,将其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房屋归佟某处理。2012年1月,赵世宏与佟某在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委托公证,看完房子后佟某在本市船营区大东门交通银行门前将13万元现金交给赵世宏。后赵世宏将该房屋卖予他人。被告人赵世宏于2012年8月,以可以帮佟某的母亲尚某销售积压已久的货物并在两个月内付清货款为由,在本市船营区昆明街向阳市场童发超市,先后多次拉走烟酒等价值70000余元的货物后,将货物便宜处理,至今未付货款。(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世宏于2013年6月,通过经营麻将馆的张某联系到被害人孙某,以在本市船营区青岛街“港风车行”租赁的一辆黑色汉兰达越野车为抵押物,向孙某借款15万元(实际只交付14万元,1万元作为利息)。孙某在本市丰满区一个银行将14万交给赵世宏,赵世宏将车开到本市船营区昌茂花园院内将车交予孙某。到还款期限后,赵世宏多次拖延不还款,后该车被租赁公司收回。被告人赵世宏于2013年12月8日,在本市高新区三亚路农业银行,用事先伪造的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26号楼3单元12层83号房屋房产证和土地证及租赁来的尼桑天籁轿车作为抵押,向被害人徐某借款20万元。由于去银行的时间太晚,银行已经下班,徐某在ATM机取出20000元钱。赵世宏拿着20000元钱将房产证、土地证和行车证交与徐某后离开。两天后,赵世宏又以过几天就还钱为借口,将尼桑天籁轿车从徐某处取走。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破案及抓捕经过、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扣押决定书、借条、证人梁某、吴某、于某、王某、常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徐某、佟某、尚某、孙某陈述、被告人赵世宏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世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世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世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世宏于2011年8月,以能给佟某办理正式工作为由,在本市船营区昆明街向阳市场童发超市门前收取佟某人民币10万元。同年10月中旬,赵世宏又以多花钱可以办好一点的工作为由,再次收取佟某人民币2万元。不久后,赵世宏又以可为佟某办到化公司、自来水公司等更好的单位上班为由,又向佟某索要人民币13万元,并对佟某承诺如果上不了班,其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房屋交由佟某处理。2012年1月,赵世宏与佟某在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办理了关于处分该房屋的授权委托公证,之后,在本市船营区大东门交通银行门前,佟某将人民币13万元交给赵世宏。此后,赵世宏将该房屋卖予他人。被告人赵世宏于2012年8月,以可以帮佟某的母亲尚某销售积压已久的货物并在两个月内付清货款为由,在本市船营区昆明街向阳市场童发超市,先后多次拉走烟酒等价值7.3万元的货物,并将货物低价处理,至今未付货款。被告人赵世宏于2013年11月1日,通过经营麻将馆的张某联系到被害人孙某,以其在本市船营区青岛街“港风车行”租赁的一辆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做为抵押物,向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实际只交付14万元,1万元作为利息),张某做为借款保证人。孙某在本市丰满区一个银行将人民币14万交给赵世宏,赵世宏将车开到本市船营区昌茂花园院内将车交予孙某。借款到期后,赵世宏未还款。该车被租赁公司收回。被告人赵世宏于2013年12月8日,在本市高新区三亚路农业银行,用事先伪造的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26号楼3单元12层83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租赁来的尼桑天籁轿车作为抵押,向被害人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由于去银行的时间太晚,银行已经下班,徐某在ATM机取出人民币20000元交予赵世宏,赵世宏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行车证交与徐某后离开。两天后,赵世宏又以过几天就还钱为借口,将尼桑天籁轿车从徐某处取走。综上,被告人赵世宏诈骗作案四起,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8.3万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另查明,被告人赵世宏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2016年1月12日,公诉机关调查徐某被诈骗案,经工作,确认正在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的赵世宏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解回,赵世宏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破案及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1月12日,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在调查徐某被诈骗一案过程中,确认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的赵世宏有重大嫌疑,将赵世宏解回。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赵世宏以伪造的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26号楼3-12-83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尼桑轿车作为抵押,向被害人徐某借款的事实。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予以扣押的情况。4、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船营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不是该局发放的。5、吉林市房屋权属管理中心发证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不是该中心发放的。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赵世宏的基本情况。7、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被害人徐某从其银行账户中支出人民币2万元。8、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赵世宏于2015年4月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9、吉林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房屋基本综合信息证实,吉林市昌茂花园26号楼3单元12层83号房屋的登记情况。10、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存折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世宏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4万元,并向其提供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及抵押车辆的行车证复印件的情况。1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吉林市船营区港丰汽车租赁行工商注册情况。12、借条证实,赵世宏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4万元并出具借条的情况。1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世宏在骗取被害人佟某13万元时曾向其提供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永昌小区26-2-1-16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14、公证书证实,被告人赵世宏在骗取被害人佟某13万元时,曾到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办理了委托被害人佟某处理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永昌小区26-2-1-16号房屋的授权委托公证。15、借条及收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世宏以为佟某办理工作为名,骗取佟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并为佟某出具借条及收条的情况。16、货物明细证实,被告人赵世宏从被害人尚某处拉走货物的情况。17、证人梁某证言证实,我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赵世宏在2013年11月25日中午左右向我租了一辆尼桑天籁轿车,我们是同行,我们之间有时候车不够用就来回串车租给客户,我们没有租赁合同只是口头上的约定。到期后就联系不上赵世宏了,后来通过定位,我们将车开回公司了。车是我的名,车的租金一共9000元,赵世宏没给我。18、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我以前叫吴某1。吉林市昌茂花园26号楼3单元12楼83号房屋是我的。2013年4月份的时候,房子曾过户给了赵世宏。赵世宏是我爱人的朋友,当时赵世宏要办理大额的信用卡,名下得有财产,想让我们把房子过户给他,借用三、四个月,我的房子有近13万元的贷款没有还上,赵世宏帮我先把贷款还上,我再慢慢还他钱,所以我就同意了。过户费用都是赵世宏出的,说信用卡办完之后再过回来。因为房子过户给赵世宏,为了给我一个保障,赵世宏和我签了一个协议,证明房子还是我的。后来我听说赵世宏被抓了,我才知道他用这个房子骗了很多人。19、证人岳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将我自己所有的龙湾雅苑的房子租给赵世宏,租期一年,到期他就搬走了。20、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开了港丰汽车租赁行,丰田汉兰达汽车是我和王某出资购买的。我曾经把车出租给一个叫赵世宏的人,开始说要租10天,后来又说要包月,因为他也是开出租车行的,也没有办手续。后来我听一个也是开租车行的朋友说,赵世宏也租了他一台车,还伪造了假车照,用车做了抵押。我一听不好,就用GPS定位找到了车,并和常某一起把车开回来了。2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丰田汉兰达汽车是我出资购买的,买车时,于某给我垫了3万元。于某开租车行,车除了我自己用,就是交给于某让他出租。我听于某说过,车曾经租给别人,被那个人抵押骗现金用的事情。22、证人常某证实的将丰田汉兰达汽车开回的情况,与证人于某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23、证人曾某证言证实,赵世宏向孙某借款时,因赵世宏在借款到期后没有还钱,孙某就找担保人张某要钱,我和张某是亲戚,我就出面协调这个事情,赵世宏把丰田汉兰达汽车抵押了,该车行驶证在我手中,我把车放在江机厂的小车班了,后来发现有人把车开走了。2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赵世宏在2013年11月1日,通过我和孙某1联系向孙某借钱,孙某给了他14万元,但写借条时写的到时候还15万,借条上的担保人是我。借钱时赵世宏说用丰田汉兰达车抵押。后来赵世宏没有还上钱,我就找曾某帮忙,但之后他们怎么说的我就不清楚了。再后来,曾某打电话说车丢了。25、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一个叫小赵的向我妹妹孙某借钱,把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抵押给我妹妹了,后来发现这辆车被盗了。26、被害人佟某陈述,2011年6月份左右,赵世宏对我说他有一个战友在政府机关上班,花点钱能办工作,让我想一想。我回家后和我妈说了,我妈也很支持,就从我姑姑和孙姨那里借了10万元。在2011年8月份,在昆明街童发超市门前我把10万元交给了赵世宏,后来赵世宏又以多花钱能到好单位为由,在2011年10月10日,还是在童发超市门前,从我妈手里拿走了现金2万元,这样就是12万元现金。但是工作一直没有办成,赵世宏也不还我钱。后来,他又说给我办工作,可以办到吉化公司、自来水公司和热力公司,说肯定能安排上,并且还和我说可以让他的爱人和我一起到公证处做一个公证,如果工作办不成就可以处理赵世宏两口子名下的一处房产。2012年1月份,我和赵世宏、赵世宏的爱人一起到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然后赵世宏又领我到抵押房证的房子去看了一下,我一看挺把握的,就和赵世宏一起去的大东门交通银行取钱,给了赵世宏现金13万元。一直到最后我听说赵世宏被公安局抓了,骗了不少钱,所以我来报案了。还有,我母亲的超市经营状况不太好,他说可以帮着销售超市里积压的货,多次拉走烟和酒,价值大约73900元。27、被害人尚某陈述,2012年之前我和赵世宏就认识,也通过他帮我儿子办工作,正好在那一年我的超市经营状况不太好,可能是赵世宏听说了,就跑来对我说可以帮我销售超市里积压的货,我问他能帮我卖什么,他说烟酒啥的都行,这样就在八、九月份左右,赵世宏分好几次从我的童发超市里拉走了不少的烟酒,价值大约是73900元。说好的两个月就能把货款给我,结果一拖再拖,到现在也没给我。28、被害人孙某陈述,2013年11月1日上午,我接到我姐电话说麻将馆有人借钱。打完电话,我姐就到昌茂楼下找我,我下楼看见一辆黑色丰田吉普停在那儿,车上下来三个人,小赵说要借14万元,把车押我这,老八还说做担保,后来我就同意了。小赵叫赵世宏,老八叫张某,小赵把身份证给我了。下午14时许,我去丰满泰山路一家银行取钱,我给了小赵14万元,小赵把车停在我家楼下,把钥匙交到我手里,我又把车放到实验中学后院了。后来,小赵就没还上我钱,说给我加利息,2013年12月10日我接到曾某电话,电话里他说小赵没有房子,车也不是他的,不能借钱。就让小赵重新签的借条,上面把抵押车写上了。小赵说车是贷款买的,大照不在自己手里。他把行车证给我,我一看发现车主不对,小赵说车是在4S店买的,用的内部员工的名字。后来车找不到了,小赵关机也找不到了,我们就报案了。29、被害人徐某陈述,2013年12月8日下午5点左右,赵世宏来找我向我借20万元,5分的利息,我问有什么抵押物,赵世宏就拿出房产证和土地证,说把他的房子抵押给我,不行的话,他把他的车也抵押给我。我说证件能伪造,赵世宏就领我去看他的房子,当时赵世宏说他姨住在他家,到时候别说。当时我也没在意,就跟着去看了昌茂花园26号楼3单元12层83号房子。当时屋内有四、五个人,赵世宏跟屋内一个女的说了句话,我站在门口看了一眼就出去了。随后,赵世宏又开车领我到他住的房子看了一眼,房子在龙湾雅苑小区,当时屋内有一个挺着大肚子的女的,赵世宏说是他的妻子,还给我看了他俩的结婚证。赵世宏说这是他家,如果不还钱,让我来这找他。当天6点左右,我俩一起去三亚路的农业银行给他取钱。到那以后,我和赵世宏在银行附近找了一个复印社,赵世宏给我写了一个20万元的欠条,我俩都签字了,随后赵世宏把房产证、地产证、行车证都交给我了,我看见行车证上的名字不是赵世宏,我就要求在欠条上注明车主跟赵世宏是什么关系,然后我就去给他取钱了。因为时间太晚了,只能在取款机取钱,就取出2万元,赵世宏就说2万元也行,下周就还给我,我把钱给了赵世宏,赵世宏就把车给我了。三天后赵世宏又找到我,跟我说22日还我2万元,然后车他先开走了。31日左右,赵世宏告诉我他在长春呢,说回来就把钱给我,我当时也以为是真的,一直到还款期限2014年1月8日左右,我再给赵世宏打电话,就发现他的电话已经关机了,怎么也联系不到他,我去他开的汽车租赁公司发现他的公司也黄了。我还找不到他领我去看的房子,就一直想办法联系赵世宏。2014年5月4日,我查了一下赵世宏抵押给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发现都是假的。30、被告人赵世宏的供述,2011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我跟佟某说能给他办工作,但是得花点钱,让他想一想。在2011年8月份,在昆明街童发超市门前佟某给我拿了10万元。后来我又跟佟某说多花钱可以到好单位,在2011年10月10日,还是在童发超市门前,从佟某的母亲手里拿走了现金2万元,这样我以办工作的名义共骗了佟某12万元。2011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又说能给他办到吉化公司、自来水公司和热力公司,说这次肯定能安排上,并且说可以让我爱人和他一起到公证处做一个公证,如果工作办不成,这处房产归佟某自己处理。2012年1月份,我和佟某一起到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然后我还领佟某到房子去看了一下。之后,我就和佟某在大东门交通银行门前,佟某给了我13万元。我没有能力给佟某办理工作,我就是着急用钱,所以骗了他。过了6个月,我还是要用钱,因为我借的高利贷还不上了,所以我就背着佟某把房子卖了,卖了41万元。我还从佟某母亲的超市拿出来了烟酒在网上以便宜的价格卖出去了,卖出去钱让我还账了,还我借的高利贷了。拿的货有清单,是他妈妈写的,我签的字,价值大约73000元。2013年6、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青岛街大浪淘沙旁边的一个车行租了一台黑色的丰田汉兰达吉普车,车牌号我也记不住了。我住在龙湾雅苑,楼下有一个开麻将馆的叫张某,我就准备骗他,我说要用钱,有一台汉兰达车,要抵押出去借钱。张某给我联系了一个女的,把车抵押给她了,当时是张某给我做的担保,我和张某一起去找的姓万的女的,在昌茂花园内把车和行车证交给姓万的女的,抵押了15万元,扣了的一万利息,当时给我14万现金,约定一个月还钱。因为我没有还上钱,所以姓万的女的总是上麻将馆闹,因为张某做的担保,后来张某找到曾某,曾某把账还上了,当天这个车就给曾某了,就算我欠曾某的钱,把车抵押给曾某,一直到现在我也没有还上。这14万元我也还高利贷了。2013年12月初,我在三亚路农业银行门口诈骗了徐某2万元。他是开汽车装饰店的,我在他店内贴膜就认识了,因为我欠别人高利贷,我就想着在徐某那骗点钱还高利贷。我拿事先做的假房产证和地产证,说把房子和车都抵押给他,我想着给我点钱就行,欠条写多少无所谓,没想过还钱。这钱还给任某了。我一共欠任某48万元,抵押的车是我租的,给他看的我住的房子是我租的,领他看完房子后没几天我就搬走了。假证是我在网上找人做的。我当时就靠骗的钱来维持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信息是真的,但是证是假的。当时我跟房主吴某1有一个买卖合同,我把这个房子的尾款13万元交了,吴某1把房子更成我的名,我再用这个房子去办贷款,贷款办完后,房子归还吴某1。我没有真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他人办工作、销售货物、本人车辆、房屋抵押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向其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就赵世宏租车向孙某抵押借款,伪造房证、土地证及租车向徐某抵押借款事实,指控被告人赵世宏犯合同诈骗罪一节,本院认为,该两事实中,交易双方成立的抵押借款关系属民间借贷关系,借得的钱款为被告人最终使用而非经营之标的。双方合同内容并非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经营内容,故此种过程中的诈骗不应以合同诈骗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应予纠正。被告人赵世宏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世宏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本案所犯罪行没有判决,故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确定刑期。视本案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世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后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自2033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于本判决生效后,追缴被告人赵世宏违法所得人民币48.3万元,返还被害人佟某人民币25万元,返还被害人尚某人民币7.3万元,返还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4万元,返还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东华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