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02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胡永敏与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敏,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3880号原告胡永敏,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被告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12号,负责人:涂宏伟。被告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黄海中路530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厦门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开发区莲美路76号。法定代表人:高树足。原告胡永敏与被告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永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永敏负担。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