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段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港澳证件号码:G37175()。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9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未能成功送达。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被告王某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在深圳市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亦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并于结婚半年后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双方再无来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某未出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被告王某的港澳通行证、湖北泰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原告自2012年10月入住钟祥市惠民小区而被告王某未在此小区居住的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之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半年即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再无来往,亦无联系。原告因此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以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没有真正建立互敬互爱的夫妻之情,双方已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共同财产之状况,故本案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迎锋审 判 员 彭友德人民陪审员 王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