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850号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虹花苑35幢朝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印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珊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