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炳忠与蔡一英、陈明彬、陈春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忠,蔡一英,陈明彬,陈春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忠,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辋川镇坑南村坑仔16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02146037。被执行人蔡一英,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辋川镇前洋村下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08266022。被执行人陈明彬,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辋川镇前洋村下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04176017。被执行人陈春荷,女,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辋川镇前洋村下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4508116029本院在执行陈炳忠与蔡一英、陈明彬、陈春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