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0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汪元波与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元波,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0895号原告:汪元波,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云,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仅限办公用途)。负责人:林惠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萍,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慧斌,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该司员工。原告汪元波与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771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汪元波负担,并由汪元波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王苏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