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罗云岿与胡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岿,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罗云岿,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涛,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云岿与被执行人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云岿借款本金12500元,支付利息3000元,合计15500元。负担诉讼费10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涛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