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8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郭富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郭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28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富英,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郭富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郭富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富英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富英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富英配偶XX名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路XX号X层、X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