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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朱茂松与朱茂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茂松,朱茂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朱茂松,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茂堂,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茂松与被执行人朱茂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茂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茂松赔偿款3271.14元,负担诉讼费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茂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茂堂自动履行了10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茂堂的银行账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