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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2799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郑某1,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吕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长子郑某2、长女郑田雨、次女郑天欣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05000元;3、依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00元。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于2002年10月31日生一子郑某2,2013年9月2日生长女郑田雨,2014年12月30日生次女郑天欣。被告于2009年开始染上赌博恶习,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告依然不改。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于2002年10月31日出一子郑某2,2013年9月2日生长女郑田雨,2014年12月30日生次女郑天欣,三个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典礼成婚后,生有一子二女,婚后虽有矛盾发生,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在今后共同生活中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婚姻稳定,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学增人民陪审员  赵伏生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元小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