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与刘彩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刘彩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民初1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王府商务大厦A座9层E、F、G户。负责人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艳杰,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萍。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彩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彩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诉称,2012年7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卡号为62×××21。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未按时清偿,尚欠欠款本息共计3819.42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6月2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3819.42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6月2日),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彩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被告刘彩萍向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并签署“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第四条2款约定:乙方(被告刘彩萍)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第五条第6款约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首次出现结欠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其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五,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乙方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第7款约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消费透支款、取现透支款)、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年费、滞纳金、超限费、增值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等全部欠款。第8款约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截至2015年6月2日,被告尚欠欠款本息共计3819.42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流水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彩萍向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该领用合约合法有效。被告刘彩萍应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约偿付相应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3819.42元人民币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彩萍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欠款本息共计3819.42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6月2日)及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刘彩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岩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人民陪审员 孙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