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曾仁清,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朋,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友秀,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健长,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你们双方于2016年10月14日9时履行了(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108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东跃审批人:刘涌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