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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辖终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志海,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00124号上诉人侯志海,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产业聚集区焦克路北经四路西。法定代表人王玉文,董事长。上诉人侯志海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办事处销售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甲方(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司法解决。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按约定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