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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勇申请执行邢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邢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邢玉国,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曹勇申请执行邢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3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邢玉国欠申请执行人曹勇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200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28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邢玉国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285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