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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牛兴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林,牛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牛兴旺,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张建林与牛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024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兴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建林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牛兴旺从2016年11月份起,每月给申请人偿还4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班 永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