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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大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群、刘保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大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群,刘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爽。被执行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光。被执行人刘群,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保光,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平顶山市大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群、刘保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郏民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平顶山市大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群、刘保光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平顶山市大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群、刘保光四被执行人承担,但平顶山市大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群、刘保光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查封被执行人刘群所有的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被执行人刘保光所有的讴歌牌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发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占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