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839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当庭调解且已执行,现原告郭某甲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后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毕智强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