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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839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当庭调解且已执行,现原告郭某甲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后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毕智强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