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海涛申请选民资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涛
案由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特19号起诉人王海涛,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李辉忠,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起诉人王海涛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审理过程中,起诉人王海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海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王海涛撤回起诉。审判长 罗觉安审判员 郭小军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一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