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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海涛申请选民资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涛

案由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特19号起诉人王海涛,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李辉忠,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起诉人王海涛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审理过程中,起诉人王海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海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王海涛撤回起诉。审判长  罗觉安审判员  郭小军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一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