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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吕长林与王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长林,王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长林,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再审申请人吕长林因与被申请人王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包青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内02民终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长林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未给其做伤残等级鉴定,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包青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9290元,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吕长林与被申请人王强因争抢乒乓球拍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致吕长林鼻骨骨折。双方因此均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再审申请人吕长林为此事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吕长林的各项损失由吕长林及王强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现吕长林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王强承担其各项损失19290元,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吕长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长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贺 静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李巧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日娜附:本裁定所涉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