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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杨荣亮、何宗贤、杨九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何宗贤,杨九权,杨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住所地凤翔县县城。法定代表人王艳,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颖悟,系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闫秋利,系该支行职工,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何宗贤,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杨九权,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杨荣亮,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杨荣亮,何宗贤,杨九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宗贤、杨九权、杨荣亮支付借款126321.4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