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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行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杜俊超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4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俊超,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杜俊超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17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杜俊超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本案中杜俊超所提交的诉状不符合要求,经原审法院出具《补偿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后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