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胡宁、漆平香等与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宁,漆平香,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2108号原告:胡宁,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漆平香,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丹,宜春市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51128208。法定代表人:南金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宁、漆平香与被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宁、漆平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宁、漆平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宁、漆平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0元,退回原告胡宁、漆平香。审 判 长 张圣来审 判 员 陈 凤代理审判员 易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强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