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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刘永席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鲁0724民催25号申请人: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东市营海办事处盛福村小区网点楼8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永席,经理。申请人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号码1050005323233771,出票日期为2016年03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临朐强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县诚发金属经营部,付款行为临朐建行)因保管不善,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09月22日立案后,于2016年09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于2016年09月27日向临朐建行送达停止支付通知书,通知其停止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丢失的该承兑���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岛畅通非机械开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