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邹坤芳与吴治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坤芳,吴治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457号原告邹坤芳,女,1984年11月1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吴治明,男,1971年3月21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坤芳诉被告吴治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邹坤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