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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1495号原告:熊某。被告:刘某。原告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