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1495号原告:熊某。被告:刘某。原告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