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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雨霞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霞,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429号申请执行人张雨霞,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强,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6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强发向申请执行人张雨霞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雨霞与被执行人刘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刘强用其工资抵偿申请人债务,申请人暂不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由被执行人刘强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8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567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