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韦金鹏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金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7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金鹏,曾用名韦金朋,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来宾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来宾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付军,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金鹏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金鹏及其辩护人刘付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同年7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6月4日零时许,覃某2在被害人李某经营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横流中心区汇美轩形象设计店内,因斗地主与一名男子发生口角,随后,覃某2纠集被告人韦金鹏、倪某、覃某、袁某(三人均已判刑)以及覃某1(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三辆小汽车,来到汇美轩形象设计店内将李某强行押到东莞市长安镇正城酒店413房。覃某等人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李某拿钱,李某被迫告知覃某等人店里有三张银行卡以及现金约1000元,覃某2遂拿着李某的钥匙回到店里搜出上述银行卡和现金约1000元,但未能在银行卡内取出钱。“明明”等人还抢走李某身上的铂金项链一条(约价值4000元)、黄金戒指一枚(约价值1880元)。期间,韦金鹏等人去到酒店帮忙看守李某,后韦离开。当日12时许,覃某等人要求李某打电话叫人向制定的银行卡(账号:XXXXXXXXXXXX,户名:汪某)内汇款,李某遂打电话给其弟弟,以急需用钱的理由让其弟弟汇款20000元。17时许,覃某持该银行卡到一家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处取走卡内现金19700元。随后,覃某、覃某2打电话给韦金鹏,韦遂租乘一辆出租车前来接应,并一起搭载李某至本市虎门镇释放,返还李1000元。得手后,覃某2、韦金鹏等人共分所得赃款。2015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将韦金鹏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被抢财物均无法起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韦金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韦金鹏辩称没有看守被害人,没有参与抢劫,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金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参与作案,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零时许,覃某2(另案处理)在被害人李某经营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横流中心区汇美轩形象设计店内,因斗地主与两名男子发生口角。当日3时许,覃某2纠集被告人韦金鹏、倪某、覃某、袁某(后三人均已判刑)以及覃某1、“明明”(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三辆小汽车,来到汇美轩形象设计店内将李某强行押到东莞市长安镇正城酒店413房。随后,韦金鹏离开。覃某等人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李某拿钱,李某被迫告知覃某等人店里有三张银行卡以及现金约1000元,覃某2遂拿着李某的钥匙回到店里搜出上述银行卡和现金约1000元,但未能在银行卡内取出钱。“明明”等人还抢走李某身上的铂金项链一条(约价值4000元)、黄金戒指一枚(约价值1880元)。期间,韦金鹏去到上述房间,随后离开。当日12时许,覃某等人要求李某打电话叫人向指定的银行卡(账号:XXXXXXXXXXXX,户名:汪某)内汇款,李某遂打电话给其弟弟,以急需用钱的理由让其弟弟汇款20000元。17时许,覃某持该银行卡到一家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处取走卡内现金19700元。随后,覃某打电话叫韦金鹏回酒店将李某放走,韦遂租乘一辆出租车前来接应,并伙同覃某、覃某2坐车押李某至东莞市虎门镇释放。后韦金鹏分得赃款1500元。2015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将韦金鹏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被抢财物均无法起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4日0时许,罗某、胖子(经辨认为覃某2)和光头三人在她店里斗地主后发生了争吵,罗某称覃某2和光头出千骗了罗的钱,罗某打电话给罗的弟弟阿华,阿华来到后就很凶的叫覃某2和光头把钱还给罗某,覃某2和光头就分别把100元丢在了麻将桌上。到了3时许,“靓仔”打电话叫她开门,她开门后发现不是“靓仔”而是覃某2和约10名男子,覃某2叫她说出阿华的电话号码,她就打电话给阿华,阿华就叫她把电话号码给覃某2,覃某2抢了她的手机并用她的手机打给阿华,在覃某2打电话的过程中她就被3名男子带上了一辆灰色轿车的后座,然后其他人也接着上了其他的车。上车后她的左右各有一名男子,驾车的是一名四川口音的男子,对方叫她低头,不要说话,并打了她两次。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就到了一间酒店,对方将她带到413房,她看到枕头上写着正成酒店。对方叫她坐在凳子上并叫她给钱,一开始她不肯,对方就用酒店的纸巾木盒和水瓶打她,把她打到地上,并恐吓她说要给她打白粉针,并叫艾滋病人强奸她,打断她的腿,把她打死。期间她还看到对方用矿泉水瓶吸毒。对方打了她约半个小时后,她就把钥匙给了覃某2,并告诉对方在她店门正对的柜子里有三张银行卡和1000元现金。之后覃某2问了她三张银行卡的密码,然后带着几名男子去她店里拿钱和银行卡。到了8时左右,覃某2就打电话给酒店的一名男子说她给的密码错误。到了9时左右,覃某2回来了,说她给的密码错误并开始打她,然后她再说了一次密码,对方叫两个人去取钱,但那两个人回来后说银行卡密码错误。接着对方就又打她并抢走她的项链和戒指。后来有三四个人走了,覃某2和另外三四个人在看着她。到了11时左右,她就提议对方给她一个银行账号,她叫人打钱到银行账号里。到了12时许,对方将一个银行账号(账号为:XXXXXXXXXXXX,户主:汪某)给她,还将手机还给他。她就打电话给她弟弟,说有急事需要2万元,叫她弟弟把钱转到上述银行账号。到了17时许,她打电话给她弟弟,她弟弟说已转帐了。然后一名高个的男子就去取钱了。过了几分钟,那名男子取到钱回来了。又过了约一个小时,对方就威胁她不要报警,并把她带到楼下,一名高个男子和一名矮子带她坐了的士,坐上的士后对方给她戴上一顶帽子,不让她看路并在车上给了她1000元。车开了1个小时左右就停了,停车后对方叫她下车,然后对方就坐上一辆小车离开了。还证实被抢了三张银行卡(里面的钱没损失),一条铂金项链,十年前购买,被抢时价值约4000元,一枚黄金戒指,约价值1880元。经过辨认,她辨认出覃某2就是“胖子”,辨认出覃某就是参与抢劫的其中一名男子。2.证人熊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4日4时许,他在正城广场上班时接到“明明”的电话,叫他拿一副扑克牌到413房间,他去到413房间看见一名女子红着脸坐在房间角落的椅子上,“明明”躺在床上玩手机,阿飞和身穿牛仔裤的男子在床上玩扑克牌,还有一名黑衣男子在房间内吸毒。后来他和“明明”一起下了楼,下楼后他就去监控室上班了。“明明”和阿飞到6月4日8时就离开酒店了。经过辨认,他辨认出倪某就是阿飞,辨认出覃某就是和阿飞打扑克牌的男子。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的外号叫“靓仔”,2012年6月3日20时许他到汇美轩形象设计店打麻将,一直打到6月4日2时许,6月4日2时30分许,阿潭向他借了手机,号码13XXXXXXXXX,他不知道阿潭借用他的手机作什么用途。4.同案人覃某2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初,他到被害人李某开的店里和另外两个陌生男子斗地主。斗到晚上22时许,一名输钱的男子就说他出千,让他退钱。他不同意,输钱的男子就打了他一巴掌,并把抽着的烟头扔到他脸上,烫到了他的右眼角,还威胁弄死他。他就把身上的几百块钱掏出来扔在牌桌上走了。后他越想越气,就打电话叫他堂哥覃某过来。覃某等人过来后,他就带覃某等人到李某的店里,问打牌的两个陌生人在哪,李说那两个人走了。他就让李带他们去找,李说不知道那两个陌生男子住哪里。接着旁边一个男子对李说怎么办,李到明天再说,该男子就说不行,要现在解决。李说怎么解决,该男子就说要赔5000块,李说没有钱。接着他们就进店里看了看,后说话的男子和另一男子就把李强行拉上车,他也上了车,和李坐在同一辆车。车开了约一个小时,他们就到了东莞一间酒店门口,下车时那个男的就给了他一顶帽子戴着。他们上了酒店的一个房间,他们叫李蹲在房间的角落。然后另外一个男子叫李拿5000块过来,这件事就算了,李说没有钱,那个男子就拿装纸巾的盒子敲了下李的头,并问李现在怎么办。李说不知道,那个男子就说把李拉到一个地方活埋。过了一个小时,覃某3和“阿鹏”也到了客房,问他有什么事,接着覃某3和“阿鹏”看了下李某后,就离开了房间。到了6时许,他们问李有没有银行卡,李说银行卡在店里,他们就从李那里拿了钥匙到店里拿了银行卡。回到酒店就问李要了银行卡的密码。他穿上黑色外套,戴上帽子和口罩,和其中两个男子开车到酒店附近一家中国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但密码不对。然后他们回到酒店打李某,李又说了一个密码,他们又去银行取钱,但密码还是不对。他们就回到酒店又打李,并找了一张银行卡,叫李找人打2万块到卡里。李就打电话叫人把2万块打到他们提供的银行卡里。到下午17时左右,李说钱已经打到银行卡里了。他们就叫人去银行取,取到钱后,他们就开车把李送走了。后覃某给了他500块。经过辨认,他辨认出“阿鹏”是韦金鹏,还辨认出覃某、覃某3。5.同案人覃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3日23时许,覃某2打电话跟他说在沙田镇中心区一间小店里打牌时,有两名男子说覃某2出老千,打了覃某2并抢走覃某2300块钱,让他过去帮忙找那两名男子拿回钱。然后覃某2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凯天莱酒店,覃某2就说等一下还有人到酒店和他汇合。当时他和阿飞、袁某1在长安镇凯天莱酒店开房打牌,他将覃某2的事情跟袁某1和阿飞说了,当时他称覃某2是他的侄儿,他让阿飞和袁某1跟他去沙田帮忙,阿飞和袁某1都同意了。接着阿飞就驾驶其比亚迪F3小车载着他和袁某1在凯天莱酒店门口等。大约十分钟后,有一辆黄色三厢小车和一辆蓝色出租车到达了,他看到明明、阿鹏、穷鬼、谭某等人,其中明明驾驶那辆黄色三厢小车,阿鹏驾驶那辆浅蓝色出租车。他们汇合后由阿鹏开车带路前往沙田,他和袁某1两人坐在阿飞的车里。到了6月4日3时许,他们三辆小车来到了沙田中心区一间酒店旁与覃某2接上头,后覃某2就带他们去到一间美容店门找到被害人李某,问李那两名男子在哪里,让李想办法把人给找出来,当时李说不认识那两名男子,后李说出了其中一名男子的电话号码,覃某2就拨打那个号码,与对方谈了一会儿之后就挂了电话。又过了好一会儿,那两名男子还没有出现,后来他就不耐烦了,强行将李拉上了阿飞的车,想逼李交出那两个男子。上车后,李就一直哭。接着他们几个人在原地等了十多分钟,还没有看见那两名男子,他就扇了李一个耳光,并说:“不要哭了,现在你跟我们回去一趟,把那两个人交出来就行了。”接着他们三辆车开到长安,到长安后,阿鹏、覃某1和他们分开,说回去睡觉,剩下的人去到长安正成酒店。到了正成酒店后,“穷鬼”就到酒店开了一个房间,然后他们押着李进入穷鬼开的房间。进入房间后,阿飞和别人在床上打牌,明明在一旁吸食冰毒,他让李坐在房间的椅子上,并对李说:“将那两名男子交出来,就没你的事了。”李说:“我叫不动那两个人。”他就说:“如果叫不动的话,那你说这件事要怎么办!”,李不出声了。后来李说:“我银行卡里有几千块钱,卡在店里面的抽屉里,要不你派个人过去拿吧!”接着覃某2就带人去美容店找银行卡了,剩下他跟阿飞在房间里面看守那老板娘。过了一个多小时,覃某2就拿着三张银行卡回到酒店房间,其中两张是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这时有人问李银行卡密码,李就把密码写在纸上交给覃某2。接着覃某2就拿着三张银行卡和密码纸条出去取钱。过了大约二十分钟后,覃某2拿着银行卡回到房间,并说李提供的银行卡密码是错误的,阿飞就上前打了李一个耳光,接着明明就用房间的纸巾盒打了李的脸部一下。到了中午12时许,他就问李:“现在也没有谁逼你什么,刚才又是你说赔几千快钱给覃某2,现在密码又是错误的,你什么意思,再想想办法吧?”李说:“那我找我弟弟想想办法。”然后李就用自己的手机给她弟弟打了个电话,并对她弟弟说:“我现在有急事,你给我汇两万块钱过来,等一下我将账号给你。”然后李让他们准备一张银行卡。过了大约几分钟后,有一名男子敲门,送来一张银行卡,他就将银行卡的账号和卡主告诉了李,李就用她自己的手机通过短信方式发给了她弟弟。这时房间里面只有他和覃某2两人在看守老板娘,其他人都离开了。他和覃某2、李在房间里一直等到当天16时许,李接到她弟弟的电话,并告诉他们说钱已到他提供的银行卡上了。于是他就拿着阿飞提供的银行卡驾驶黄色三厢小车到乌沙的中国农业银行自助柜员机大厅取钱,当时他发现卡内有两万零几块存款,他一共取了19700元现金。他取了现金就回到正成酒店,跟覃某2说:“钱已经拿到了,我们去把老板娘放了。”接着他们就叫“阿鹏”回酒店,然后他们三个人就带着李出了正成酒店,然后他、覃某2、阿鹏三人带着李上了出租车,叫司机往虎门方向行驶。出租车行驶至长安大板地交警大队附近的时候,他们让李下车。后他们三人去到嘉柏酒店,过了约半个小时后,穷鬼、明明、阿飞及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先后到了房间,他就拿钱出来分,分给穷鬼1000元、分给阿鹏1500元、分给明明2500元、分给阿飞1500元、分给一名不认识的男子1700元,随后他又打电话叫袁某1过来嘉柏酒店的房间,分给了袁某11000元,剩下的钱都交给覃某2了。还证实他没有借过阿鹏的钱。经过辨认,他辨认出倪某就是其同伙阿飞、辨认出袁某就是其同伙袁某1、辨认出韦金鹏就是其同伙阿鹏、辨认出其同伙谭某、辨认出其同伙覃某2。6.同案人袁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他和覃某在长安镇沙头村凯天莱酒店,当时覃某接了一个电话,然后覃某说其的侄子在沙田镇打麻将赢钱后被抢走了现金并被抢钱的人打了,让他一起过去沙田镇看一下,他同意了。然后覃某在酒店内打了几个电话。过了大约三分钟后,他和覃某就下楼了。到楼下时他看到“阿飞”的比亚迪小车已经到了,接着又过来一辆蓝色出租车和一辆小车,他和覃某就上了“阿飞”的车。接着覃某就指路让阿飞开往沙田镇,另外两辆小车在后面跟着。三辆小车到达沙田镇的一间酒店附近路段停车了,当时覃某的侄子已经在那里等着,接着三辆车上除了司机之外,其他人也跟着下车了,他发现覃某3和“穷鬼”从另外的车上下来。随后覃某的侄儿带着覃某等人去找人,而他站在路边帮忙看一下有没有警察或治安队员过来。过了大约十分钟,阿飞开车来到他的身旁,而覃某和那名妇女已经坐在后排座那里,他就问覃某这个女的是做什么的,覃某就说她和那伙打他侄子的人是一伙的,然后覃某就叫那名女子打电话叫打他侄子的那伙人出来,当时那名女子打了电话,但是那伙人没人出来。他们等了一会后,阿飞就开车到长安镇乌沙村的正成酒店停车场了。覃某就将那名女子从后面押上正成酒店四楼,他就从停车场绕到酒店正门,并上了酒店四楼的一个房间。进入房间后,他发现房间内坐着大约七名男子,那名女子也坐在房间的椅子上,接着就有人说买扑克牌打斗地主,覃某就和那名女子在说话,但是他听不懂说话的内容。他在房间内坐了大约十分钟后就离开了酒店。经过辨认,他辨认出覃某、覃某3,辨认出覃某2就是覃某的侄子,辨认出倪某就是阿飞。7.同案人倪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他在长安镇凯天来酒店门口碰到覃某和小军,覃某跟他说其侄子覃某2在沙田镇打麻将因被称出千而被打了,叫他一起过去帮忙处理,他就答应了。接着他驾驶他的比亚迪小车载着覃某和小军,等了约十分钟,覃某又打电话叫了7、8名男子和两辆车过来,其中一辆是“明明”驾驶的米黄色丰田牌小轿车,另一辆是阿鹏驾驶的大众牌改装过的蓝色出租车。然后他们三辆车就直接开到东莞市沙田镇了。过了大约40分钟,他们到达沙田镇,在麻将馆附近一路口与覃某2接上头,覃某2将他们带到麻将馆。当时他和明明、阿鹏因负责开车没有下车。过了大约十分钟,覃某等人带着一名女子出来,当时他对覃某说为什么带一女的出来,覃某说那女的就是老板娘,打覃某2的人跑了,所以只有带她才能解决。然后覃某把那女的弄上了明明驾驶的米黄色丰田小车,覃某也上了明明的车,然后小军和另外两名覃某叫来的男子上了他驾驶的小车,他们三辆车一起开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的镇诚酒店。到了酒店后,覃某到酒店前台开了一个房间,接着就将那名女子带进了镇诚酒店的407或417其中一间房。到了房间后,那名女子坐在椅子上,覃某对那名女子说:“你能不能找到打我侄子的人,如果找不到你就给钱。”那名女子说:“人我是找不到,你说要多少钱”,覃某听后就说:“你看我这么多人,这怎么都要一、两万支出。”那名女子说:“大家出来也不容易,我也是一个人做事的,也没有别的人,我没有这么多钱,而且身上钱也没有银行卡也没有。”这时,覃某很生气并用手狠狠拍了一下桌子,对她说:“你在耍我吗?”接着就随手拿起酒店里面的纸巾盒打到她的脸上。那名女子说:“我一个人真的不容易。”后来她怕了并叫覃某回去她的麻将馆里拿银行卡。覃某就叫阿鹏开着大众小车载着覃某1、吴少华去拿银行卡。阿鹏三人离开后,覃某就叫那名女子用自己的电话打电话联系朋友筹钱。他当时在房里和覃某打扑克牌。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酒店里有一个叫“某”的保安进了房间,一进房就说:“这么多人在啊?”他在房里坐了3分钟就离开了。过了十多分钟,酒店保安队长又上来查房,并问他们在做什么,他说在玩,那名保安队长也在房里做了十多分钟就走了。这时覃某把现金输光了,他们就没有玩扑克牌。他在房里的床上睡了3个多小时,还没有见那名女子拿钱过来,他就跟覃某说先走了。到了早上8时许,他回到长安镇凯天来酒店准备睡觉,覃某打了一个电话给他并说那名女子的银行卡拿回来了,但是密码是错误的。到了晚上19时许,他在凯天来酒店见到覃某,覃某说抢劫得到的东西拿去当了,他没有说话,覃某就和他聊其他事情了。经过辨认,他辨认出袁某就是其同伙小军,辨认出其同伙覃某,辨认出覃某3就是其同伙覃某1,辨认出韦金鹏就是其同伙阿鹏。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10.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韦金鹏的情况。11.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取款清单,证实于2012年6月4日,户名汪某,卡号XXXXXXXXXXXX的账户被存入2万元,随后被取出19800元,手续费198元。12.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覃某于案发时到银行取款的事实。13.正城酒店监控录像,证实覃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带到长安正城酒店的事实。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韦金鹏的身份情况。15.被告人韦金鹏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2年6月初,阿才的侄子跟别人发生矛盾了,在阿才再三要求下,他开车送阿才去沙田找其侄子,后来阿才他们就在路边说话,他在车里。本来想找出打阿才侄子的人,但绕了一圈找不到,他就和阿友回长安了。到了长安后,阿才打电话让阿友送烟过去,他们就去到酒店,他着急上厕所,也看到房间有几个人,他们把烟留下就走了。到了第二天,阿才打电话让他找个出租车送一个女子走,阿才还给了车费那个女子,后来回到长安后,阿才给他钱并说是之前借他的1000元还给他,他也没数就拿走了。辩解他没有参与抢劫。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金鹏伙同他人拘押被害人李某,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金鹏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经查,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韦金鹏伙同覃某2、覃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拘押到酒店房间,以及押被害人李某至虎门镇释放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韦金鹏知道覃某2、覃某劫取或索要被害人李某财物,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韦金鹏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被告人韦金鹏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韦金鹏辩称没有抢劫,其辩护人提出韦金鹏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韦金鹏辩称不构成犯罪,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金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人民陪审员 李强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淑媚第12页共1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