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绪芝与刘国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绪芝,刘国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绪芝,男,194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上诉人刘绪芝因与被上诉人刘国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绪芝称,原审裁定内容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诉法理论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均相同,根据法律规定,应驳回刘绪芝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绪芝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绪芝本次提起的诉讼与原审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607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故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刘绪芝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芳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