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高海涛与程立川、张晓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涛,程立川,张晓慰,程厚玲,吴红旗,蒋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352-2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涛,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程立川,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晓慰,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程立川之妻)。被执行人:程厚玲,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定远县人,私营业主,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吴红旗,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私营业主,住址同上(系程厚玲之夫)。被执行人:蒋学武,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学武妻熊梅在定远农业银行东大街支行的账户62×××72上的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