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德仁与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德仁,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终3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仁,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湖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德仁因与被上诉人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德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德仁被安置在多层,但是根据《拆迁产权调换房购房协议书(经适房)》的约定,郑德仁是被安置在小高层或高层。2.关于郑德仁出具的调换报告,是城投公司要求郑德仁出具的,是城投公司错误将郑德仁安置在多层,郑德仁要求调换,城投公司要求郑德仁出具的。3.一审法院认定城投公司只是按照多层的价格1500元/㎡收取的郑德仁的房款没有依据,郑德仁是拆迁户,按照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如果郑德仁放弃产权调换房指标,城投公司补贴1200元/㎡,那么现在郑德仁购买的价格就是2700元/㎡。4.《拆迁产权调换房购房协议书(经适房)》中明确约定了住房实际结算以房屋交付时结合楼层系数等因素确定,郑德仁的楼层为4楼,应当扣减200元/㎡的楼层系数款,城投公司结算时没给郑德仁扣减,违背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城投辩称:一、上诉人郑德仁居住的房屋金玉庭园,价格是2500元/㎡,双方结算的时候仍然按照多层的价格1500元/㎡,由于上诉人郑德仁向我们出具报告要求放弃多层,调换到小高层,不存在我们诱骗他出具报告的情况。二、上诉人郑德仁要求退还17000多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既然郑德仁放弃了多层,结算的时候按照多层结算,又出具报告要求到高层,如果按照高层结算,应该补偿差价,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郑德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城投公司返还多付购房款17472.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4日郑德仁、城投公司签订《拆迁产权调换房购房协议书(经适房)》,郑德仁被安置在多层,因其选房号为39号,郑德仁只能选多层的五楼,多层的价格为1500元/㎡。由于郑德仁年龄大及健康原因,2013年11月9日郑德仁向城投公司出具报告。请求予以调换。经城投公司同意为其调换至高层,后郑德仁选择了建湖县城金玉庭园高层3号楼404室。该高层的价格为2500元/㎡。城投公司目前为止只是按照多层的标准即1500元/㎡收取郑德仁的房款。一审法院认为,郑德仁、城投公司于2012年9月4日所签订的《拆迁产权调换房购房协议书(经适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但该协议,郑德仁、城投公司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变更,即从多层调换至高层。对“协议书”中实质内容进行调整,视为原“协议书”的变更,郑德仁、城投公司应按变更后的“协议书”全面履行。本案中郑德仁未按照高层的房价足额向城投公司缴纳房款,城投公司仅收取了按变更前约定的价款,郑德仁要求按变更前多层价格下浮系数结算高层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德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元,由郑德仁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另查明,郑德仁因房屋拆迁,先被安置在金玉庭园12#楼5层,属于多层,后出具报告申请调至小高层(带电梯)或12#101底层。2012年9月4日,郑德仁与城投公司签订的《拆迁产权调换房协议书(经适房)》约定,房屋基本情况为框架结构,小高层或高层。计价方式及付款方式为郑德仁所购拆迁产权调换房按拆迁合法面积计算,安置房结算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超拆迁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结算价为每平方米元(拆迁合法建筑面积以双方《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为准,车库结算价为每平方米1000元,总金额暂定为……(住房实际结算价以房屋交付时结合楼层系数等因素确定))。2013年9月26日,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2013年建湖县城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房源情况公告》,该公告明确房屋均价为3570元/㎡,个人部分为2500元/㎡。后郑德仁按照超拆迁合法面积房价1500元/㎡结算了房价,补交购房款20343.90元。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案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时,政府没有出台案涉房屋价格公告,案涉房屋交付时,政府发布公告确定房屋指导价个人部分为2500元/㎡,城投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他购买户按照2500元/㎡并结合楼层系数进行了计算,城投公司辩称已经按照多层的价格跟郑德仁计算,郑德仁亦已经按照1500元/㎡实际结算了房屋价格,双方对结算价已达成一致,现郑德仁主张退还楼层系数款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郑德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7元,由上诉人郑德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刘 淼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凯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