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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8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利贵与杨海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贵,杨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8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利贵,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海星,男,1989年3月7日出生,壮族。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桂1002执8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杨海星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城北分理处的存款,现须对该账户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星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城北分理处账号的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志文 搜索“”